近期多地持续高温,不少企业为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费。前面几期我们和大家探讨了高温津贴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热点问题,今天这一期,我们一起来看看,在企业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时,税务处理上您需要注意哪些点。
热点问题解答
Q: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那我们公司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呢?
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而防暑降温费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在免税范围内,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Q:如果我们给员工发放的是高温津贴呢,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不可以的。高温津贴本来就已经纳入工资总额了,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Q:那在企业所得税上,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两者税务处理方式一样吗?
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已经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防暑降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