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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无法返岗工作,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

时间:2026-09-07   访问量:0

企业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先为其另行安排合适岗位,员工仍无法履职的,才可走解除的流程。

此种情况下的解除属于法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补偿标准按照员工在职工龄核算。若企业未经调岗直接辞退或不发放补偿金,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有权申请仲裁主张二倍赔偿金。若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还需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并且相关费用均需在离职时一并结清。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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